证券代码:300501证券简称:海顺新材公告编号:2025-017债券代码:123183债券简称:海顺转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日(星期日)顺延至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每10张“海顺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5%。利息;202...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5-017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日(星期日)顺延至2025年3月24日(星期一)】按面值支付第二年利息,
每10张“海顺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5.00元(含税)。
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5%。
利息;2025年3月21日(含)前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
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
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将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支付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至 2025 年 3 月 22 日
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
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顺转债基本情况
月22日。
年3月22日。
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2.0%,第六年为3.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的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
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
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
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
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
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提供担保。
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报告,本次
可转债主体信用评级及债券信用评级均为“AA-”级,评级展望为“稳
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本期为“海顺转债”第二年付息,
计息期间为2024年3月23日至2025年3月22日,票面利率为0.5%,即每
(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人民币5.00元(含税)。
对于持有“海顺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
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4.00元;对于持有“海顺
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
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公司每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10张派发利息5.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
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3 月 21 日
(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
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海顺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海顺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
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
税函2003第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
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至2025年1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
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海顺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2
资者也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